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三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为教师提供医疗保障,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本市完善教师工资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机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缩小区县之间、学校之间教师收入差距,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山区和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山区和边远地区补助津贴。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