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公办学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举办民办学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