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利用财政性教育经费重点建设办学条件超标准学校。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