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承担绿化责任和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绿化建设及养护资金,并保证绿化建设及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把绿化所需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概(估)算。

承担绿化责任和任务的单位缺乏绿化用地的,可与其他单位联合绿化,也可委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绿化场地,所需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