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绿化规划,统筹安排绿化用地,保证农村绿化规划的实施。

列入农村绿化规划的土地,作为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用地,土地权属不变。耕地用作绿化用地的,土地类别不变;涉及到基本农田和蔬菜基地的,应按法定程序报批;造成农民实际收入减少的,应给予补偿,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