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因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依法改变土地用途及其他土地登记内容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在30日内,向原批准土地登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