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持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省直机关、中央驻甘企业事业单位和跨市、县行政区域的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调查、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