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和耕地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所占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收取土地闲置费,缴同级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依法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