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Chapter 3 土地利用规划和耕地保护Article 17Amended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所占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收取土地闲置费,缴同级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依法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