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和耕地保护第十二条已修改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兰州市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兰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州、市(地区)、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