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处以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