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一)通过贿赂订立、履行合同骗取资产的;

(二)通过合资、合作或者联营合同,无偿或者未经评估低价占有国有资产的;

(三)利用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的;

(四)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国家任务和国家订货合同的;

(五)利用合同非法转让、转包、转租资产,牟取非法收入的;

(六)通过合同非法改变资产所有权的;

(七)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