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经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由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发给林木良种合格证书,并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林木良种经营和推广。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