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具备经营商品林木种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