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对原有的污染源进行治理,保证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对原有污染源进行治理的,不得再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