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防治污染及其公害的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