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本市质监、公安、工商、交通、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液化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