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液化气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液化气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