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者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负担受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其他损失;纵犬伤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伤人犬应当立即送交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