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二)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四)安全设施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