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四条已修改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