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生猪屠宰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征求省人民政府生猪屠宰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设竣工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生猪屠宰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