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生猪屠宰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