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工作的领导,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协调解决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