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监督检查时,发现未经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或者检验的生猪产品,应当先行制止,相互通报,并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