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受理的举报和投诉案件,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生猪屠宰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生猪屠宰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