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屠宰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二)屠宰经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三)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