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
(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者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以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补助资金。补助费用分摊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生猪屠宰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