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小型生猪屠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设备;(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相应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相应的病害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