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各级计划部门按下列规定负责对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有关农业资金的宏观管理:

(一)汇总编制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二)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三)监督检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使用情况。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