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未知(-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