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未知(-1)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秦岭禁止开发区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植被破坏的,应当承担治理费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