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植被保护第三十一条未知(-1)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在秦岭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