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未知(-1)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及开发和其他各类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具体范围由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