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一)体育经营活动违反规程或安全、技术规范;(二)超过核定标准接纳消费者;(三)未经批准改变体育经营地点、项目。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