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携带或者夹带烟花爆竹的,没收非法携带、夹带的烟花爆竹,可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