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单位通勤车、校车未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