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妨碍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