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单位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