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餐饮场所的经营者或者高层建筑、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管理使用人未遵守相关消防安全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