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