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实施标识化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场所内向公众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火灾等紧急情况逃生自救方法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项。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