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