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市、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