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六条已修改市政、供水、供电、通信、交通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市政、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气象、地震、测绘等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无偿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可能影响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情况及有关资料。通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谎报警情、险情的行为进行调查。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