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清障施救服务单位违反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清障施救服务资格。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