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清障施救服务单位违反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清障施救服务资格。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