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应当按照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向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交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