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应当按照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向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交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