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擅自将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撤销、合并,或者将工会组织及其机构归属于其他部门的;

(二)妨碍工会组织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阻挠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下级工会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五)其他限制工会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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