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一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逾期未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或者筹备金的,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工会及时催缴,并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经书面催缴无效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直接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